三、未取得专利权的, 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我国对专利权采取注册取得制度, 即专利权不是发明创造人在完成发明创造后自动取得的, 而是需要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 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 方可授予专利权。未取得专利权的, 例如从未提出专利申请, 提出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授权,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 以及曾被授予专利权但该专利权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 都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否则, 不但可能构成虚假广告, 而且可能构成假冒专利或者侵犯他人专利权, 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四、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所谓专利申请, 是指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请求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对其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法律行为。从提出专利申请到获得授权有一个过程, 例如发明专利要经过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要经过初步审查。在此过程中, 都不得使用该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作广告, 宣称其产品为专利产品, 或者其享有专利权。
已经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失去效力:1?? 专利权终止的。包括因保护期限届满、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以及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而导致的终止。2?? 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被撤销、被宣告无效的理由一般是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发明创造违法、违反社会公德、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专利权终止、被撤销、被宣告无效后, 原专利权人即不再享有专利权, 因而也就不得使用该专利作广告, 不得宣称其产品为专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