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这是因为在当时的背景下,有些网站竞价排名虽然“有奶便是娘”,可这却是它的一种商业行为。其操作原理是,在搜索引擎基础上利用搜索关键词和推广网站的关联性,在搜索结果栏中的特定位置,进行定向推送;而不是像广告经营者那样,直接提供广告设计、制作和代理服务,也不主动发布广告内容,而只是提供一个链接入口。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搜索引擎的内容审查义务应由相应ICP(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许可、备案主管机构承担;所以,除非搜索引擎有共同违法犯罪事实,否则便不属于《广告法》调整范畴。
正因如此,直到2016年4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第39条仍然明确规定: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属于信息检索服务;第40条规定:“在提供竞价排名服务的过程中,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未实施选择、整理、推荐、编辑关键词等行为的,其对竞价排名服务中所使用的关键词等不负有全面、主动审查的义务,但明显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1]